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推行生态农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并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示范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