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条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其他库区和水域内,应当规划培植一定区域的水生植物带,开展具有净化水质功能的水草和贝类的移植与增殖,建立鱼藻间养、鱼贝混养和水生植物共生的水体生态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