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废物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排放,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