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三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