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在输水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河流入湖口、重点保护河段,应当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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