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下列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优先或者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录;
(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
(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严重的农业投入品名录;
(四)培育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名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名录,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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