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