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