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