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保护等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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