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调水期内输水干线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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