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