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校务、院务、所务等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