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03-28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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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第四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 第五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厂务公开工作,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办事机构设... 第六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七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其... 第八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二)改制、并购、分立、合... 第九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 (二)直接涉及职工... 第十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条 厂务公开除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 (二)厂... 第十一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实施公开、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情况和归档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 厂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阶段性与年度性、专项性与综合性公开的事项定期公开;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 第十三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应当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 第十五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对职工或者职工代表针对厂务公开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需要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将采纳、整改情况予以... 第十六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应当采取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设区的市、县(市、... 第十七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 第十八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 第十九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 第二十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妨碍厂务公开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校务、院务、所务等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