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七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