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