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二)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
(四)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五)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六)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
(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九)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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