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四)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六)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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