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条 厂务公开除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
(二)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
(三)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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