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实施公开、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情况和归档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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