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实施公开、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情况和归档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