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应当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