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对职工或者职工代表针对厂务公开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需要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将采纳、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