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应当采取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随机检查考核,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抽查考核的方式组织实施。
对厂务公开随机检查和抽查考核发现的问题,本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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