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一)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
(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三)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一)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
(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三)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