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厂务公开工作,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其承担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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