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