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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