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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