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未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被警示、撤销称号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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