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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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第二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
第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
第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
第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第七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
第八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
第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传统风貌建筑或...
第十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三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丰富,或者与重要...
第十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二)构成风貌的历史建筑...
第十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
第十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六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
第十七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七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八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八条 省级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
第十九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九条 未达到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条件,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
第二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
第三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条 传统风貌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四条 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历史文化名...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牌,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城市...
第四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签订历史建筑保...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二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三条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五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