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