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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