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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