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