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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