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