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分为省级历史建筑、市级历史建筑和县级历史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