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注重吸收专家和公众意见,科学评估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以及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