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