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三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丰富,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名人密切相关;
(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能够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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