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二)构成风貌的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具备历史真实性;
(三)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
(四)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小于百分之六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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