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