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六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经批准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相对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经批准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