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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