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三条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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