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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