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