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使用说明书,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
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使用说明书,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