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四)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四)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