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牌,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历史建筑的建档调查、测绘工作。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历史建筑的建档调查、测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