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四条 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